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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市学院2017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规定

来源:北京城市学院研招办 时间:2017-03-21 11:19:09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6]9号)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复试工作应坚持能力与知识考核并重,着力加强对考生创新能力和专业素养的考查,既要重视初试成绩,也要重视既往学业表现和潜在能力素质;录取工作应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和宁缺毋滥的原则。

  为严明招生纪律,保障复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及录取工作公平公正,制定本规定。

  一、复试录取工作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政策透明、数据公开、程序公正、监督到位,营造公平公正的复试录取工作秩序,确保考生合法权益。

  (二)科学选拔原则。遵循高层次专业人才选拔规律,采用多形式的考核方法综合考察,突出对考生专业素质、实践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创新精神等方面的考核,确保录取生源质量。

  (三)以人为本原则。将维护考生利益作为复试录取工作的出发点和根本点,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严肃认真、规范高效地组织实施复试录取工作。

  二、复试录取工作组织管理

  复试是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关键阶段,是提高招生选拔质量和优化录取考生生源结构的重要环节,应以提高人才选拔质量和维护教育公平为核心,坚持复试录取工作原则,切实做好复试录取工作。复试录取工作实行学校、各硕士专业(方向)复试工作领导小组二级管理机制,各小组的职责如下:

  (一)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应根据教育部及北京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7年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精神,制定学校复试录取工作规定、核定学校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方案,统筹管理学校复试工作,组织复试现场巡视,对外发布复试政策、名单及成绩,负责试题安全保密工作。

  (二)各硕士专业(方向)复试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各硕士专业(方向)复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专业(方向)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要遴选责任心强、学术水平高、作风过硬的教师参与复试工作,加强对复试教师的培训,严肃招生纪律,规范复试程序。具体职责如下:

  1.依据本办法制定并组织实施本专业(方向)复试工作办法;

  2.组织复试考试、面试、评卷;

  3.制定复试细则、落实复试考核的具体内容、评分标准和复试程序;

  4.各专业(方向)复试工作领导小组应全面掌握所在专业(方向)制定的复试工作办法等,在结合本学科特点、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基础上,确定考生专业及综合面试、专业能力考核的具体内容、评分标准、复试程序,并负责具体实施。

  5.成立本专业(方向)复试小组,复试小组成员为5人左右,应选聘具有副高级以上(含)或相当的专业技术职务,在相关专业学位领域具有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复试小组成员,并合理配置各复试小组教授、副教授比例,综合考虑小组成员专业特长、学术水平等背景。各复试小组成员中须有40%来自与专业(方向)相关的行业。

  6.复试过程须全程录像录音,复试结束后各专业(方向)复试工作领导小组做好视频音频文件的备份工作,并将视频音频文件交招生办保存备查。同时,各专业(方向)复试小组应结合考生面试情况,现场独立评分。

  7.负责解释本专业(方向)复试录取工作结果,并负责协调处理本专业(方向)复试工作中出现的成绩复核申请及相关争议。

  三、复试工作

  (一)复试分数线及要求

  1.各专业(方向)复试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教育部《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见附件,以下简称“A类国家线”),结合报考本专业(方向)上线生源和招生计划等情况,确定研究生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及其他学术要求,确定合适的复试差额比例。复试差额比例不低于120%。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招生管理规定》的要求,报考我校同一专业的全日制、非全日制研究生,执行同一分数线。

  2.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兵役”等项目服务期满考生的照顾原则和依据,按照教育部及北京教育考试院规定执行。符合照顾条件的考生,须提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3. 依据教育部有关政策,报考“大学生士兵计划”的考生须按规定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我校可自主确定并公布报考“大学生士兵计划”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和接受报考其他招生单位“大学生士兵计划”考生调剂的初试成绩要求。符合“大学生士兵计划”的考生在报考时和复试时均须出示本人《退出现役证》。纳入“大学生士兵计划”的招录考生,不再享受大学生士兵加分政策。

  (二)调剂工作

  1.基本原则

  (1)专业上线(A类国家线)人数低于招生指标1.2倍的专业,应进行调剂;

  (2)专业上线(A类国家线)人数超过招生指标1.2倍(含)的专业,不允许调剂;

  (3)调剂考生须符合调入专业规定的报考条件,初试成绩符合原报考专业的A类国家线分数要求。

  (4)各专业(方向)调剂工作,应结合本单位需调剂专业的特点、研究项目及指导教师的研究方向等,综合考量本单位生源质量、生源结构等择优进行调剂。

  2.具体政策

  (1)我校接收相同、相近专业学位或对应的相同、相近学术型专业符合条件考生的调剂申请。

  (2)调剂考生初试科目应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统考科目原则上应相同。

  (3)第一志愿参加管理类联考且截至2017年9月本科毕业满三年、专科毕业满五年的考生可申请调剂我校公共管理(MPA)专业。

  (4)“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未完成的招生指标,可择优接收二志愿符合条件的考生。报考普通计划的退役大学生士兵考生符合我校分数要求,也可申请调入该计划。

  (5)所有调剂考生,均须经过教育部“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调剂。

  (三)复试资格

  1.一志愿报考我校考生

  初试成绩达到“A类国家线”、且满足我校各专业(方向)复试基本分数、要求的考生可参加复试。详见各专业(方向)复试工作办法。

  2.外校调剂考生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各专业(方向)复试工作领导小组,应根据前述调剂工作原则与政策,并综合考量本单位生源质量与生源结构,从“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中择优挑选符合条件的考生参加复试。

  3.破格复试考生

  各专业(方向)原则上不破格复试,如确需破格,严格执行教育部、北京教育考试院关于破格工作的文件要求。

  (四)复试程序

  1.复试信息确认

  考生登录我校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研究生复试通知书下载系统”进行复试信息确认,并打印复试通知书。

  2.复试资格审查

  各专业(方向)按照招生办公布的复试规定,在复试时查验考生准考证、学历证书、身份证等相关证件,材料齐全合格方能进入复试。

  3.专业实践能力考核

  专业实践能力考核可以采用笔试、面试等多种形式,具体形式培养单位结合本专业特点自定。

  采用笔试的培养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安排复试笔试,并负责评卷。

  采用面试形式的培养单位,每名考生专业水平考核时间为15-20分钟。

  4.专业面试考核

  应重点考察考生综合素质、专业素养、专业潜力和创新精神与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内容应涵盖心理素质、逻辑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应变能力、思想品德、举止和礼仪等内容。

  5.外语听力和口语水平考核

  外语测试是研究生复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每名考生测试时间应不少于10分钟。复试外语一般由外语口语和听力测试构成,由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根据学校研究生招生和培养的要求,确定外语测试的内容与形式。

  6.复试体检

  根据教育部及北京教育考试院文件规定,所有复试考生均需参加复试体检,无故不参加体检和体检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统一体检的考生,须经校招生办公室确认,在规定时间内到二级甲等医院体检。体检标准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体检结论由医院确定,体检异议由医院负责解释。

  四、录取工作

  (一)各专业(方向)按照考生总成绩(总成绩=初试成绩*50%+复试成绩*50%)排序,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总成绩分数相同,按照初试总成绩排序;初试总成绩且复试成绩相同,按照复试的面试成绩排序。

  有调剂考生的专业,优先录取本专业第一志愿复试合格考生。

  报考我校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执行同一录取标准。

  (二)专业实践能力考核、专业面试考核、复试总成绩或同等学力加试低于满分的60%、外语听力和口语水平考核缺考、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及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三) “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的录取工作应积极落实,实事求是,在不影响培养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按计划录取。

  (四)各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拟录取名单,报学校招生办公室。

  经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按照教育部、北京教育考试院相关要求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

  (五) 拟录取的全日制学习方式定向就业录取类别、非全日制学习方式定向就业录取类别、非全日制学习方式非定向就业录取类别的考生,均须签订相应的协议(请点击相应类型进行下载),未按时提交者,将被取消录取资格。

  (六) 被录取的全日制学习方式的非定向就业考生的人事档案必须转入我校,户口将根据学校户籍管理部门要求办理,毕业时采取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落实就业去向,调档函将于6月份随录取通知书一并发放,未将人事档案按时调入我校的考生将被取消录取资格。

  五、复试监督与复议

  (一)信息公开与监督管理

  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要在学校、培养单位两级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集体决策、严格把关;要制订公平、公开、公正的复试、录取政策和程序,不得随意调整;学校及各培养单位复试工作办法、各专业招生人数以及参加复试所有考生的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重要信息,均需在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站向社会公布;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对复试录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举报

  复试录取期间,学校设考生接待与举报电话,保证考生申诉渠道畅通。校招生办公室接收考生反应复试问题的接待电话:010-62322679;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考生投诉的监督举报电话:010-62321645,北京教育考试院研招办研究生招生专用监督电话:010-82837456。

  (三)考生复议

  复试录取期间,学校招生办公室受理实名的书面复议申请,反映问题经调查属实的,由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责成有关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进行复议。

  六、复试整体时间安排

  3月14日,学校召开各培养单位主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及相关部门人员会议,安排有关复试、调剂和录取工作。

  3月18日前,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教育部时间安排开通“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根据各培养单位调剂需求,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布调剂信息。

  3月20日前,各专业(方向)将本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名单报学校招生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学校招生办公室在网上公布复试工作办法和复试名单。

  3月20日—3月25日,第一志愿上线考生和调剂考生报到、体检、各培养单位组织复试。并于复试结束当天将复试成绩和拟录取名单提交学校招生办,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2017年度拟录取名单并公示。

  3月底—4月中旬,第二批调剂考生报到、体检、各培养单位组织复试,复试结束当天将复试成绩和拟录取名单提交学校招生办公室,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2017年度调剂拟录取名单并公示。

  教育部或北京教育考试院文件如有比较新规定,以新规定为准。

北京城市学院2017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规定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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