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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考研法硕知识点梳理:中国法制史

来源:新东方网 时间:2014-11-04 21:52:35

  一、古代法制思想与立法概况

朝代 立法思想 立法成果
夏商 天罚神判 1、禹刑。 2、汤刑。 3、“誓”、“诰”、“命”
西周2011-综-35,2012-综-32,2012-综-60 配天,明德慎罚 1.礼:周公制礼①“五礼”;②“亲亲、尊尊”为精神;③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④社会调控手段之一
2.刑:刑法和刑罚;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
3.礼刑关系:“出”;[i]“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i] 注意:“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适用刑罚上有特权,而不是不适用刑罚。
4. 宗法制度:“封邦建国”。分封制。
春秋战国 “礼崩乐坏”转“严酷法治” 1.公布成文法 ①郑国子产“铸刑书”:历史上首次公布成文法
②晋国赵鞅“铸刑鼎”: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邓析书“竹刑”
2.李悝《法经》2010-综-43 ①特点:体现“王者之政莫急于贼盗”思想
②内容:盗、贼、网、捕、杂、具6篇
③历史地位:第一部封建成文法典;“承前启后” 注意:六禁在杂律,淫、狡、城、嬉、徒、金
3.商鞅变法 ①改法为律;②连坐法,奖励告奸,诬告反坐;③分户令
4、法家 1、“一断于法”。2、刑无等级。3、轻罪重刑。4、法布于众。
秦代 “缘法而治” 云梦秦简 律、令、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等。廷行事。是司法机关判案的成例(判例),可作为司法实践中同类案件判决的依据。
两汉2008-综-44,2009-综-42,2009-综-61,2012-综-61 “约法省刑”到“德主刑辅、礼刑并用 “约法三章”;加《户》、《兴》、《厩》;《九章律》;汉律60。律、令、科、比
文景帝废肉刑 “缇萦”上书,导致文帝废肉刑:a. 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b.劓刑改为笞300;c.斩左趾改为笞500;d.斩右趾改为死刑。景帝:劓刑笞300改为笞200;斩左趾笞500改为笞300,颁布《箠令》规定笞杖尺寸,且行刑不得换人。 注意:“文帝废肉刑,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
亲亲得相首匿 汉宣帝,对卑幼亲属首匿尊长亲属的犯罪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尊长亲属首匿卑幼亲属,罪应处死的,可上请皇帝宽贷。
“上请” 奏请皇帝裁决,减免刑罚的特权
主要罪名 阿党附益罪;“左官”罪;漏泄省中语;左道;群饮酒;通行饮食
魏晋南北朝2007-综-39,2011-综-37,2011-综-43 律令科比格式 《曹魏律》:a.18篇;b.“具律”改“刑名”放律首;c.“八议”
《晋律》(《泰始律》:a、20篇;b、“准五服以治罪”;c、“刑名”后加“法例”;d、张斐、杜预作,与《晋律》效力同,“张杜律”
《北魏律》a、20篇“取精用宏”b、将“官当”入律。
《北齐律》a、12篇;b、将“刑名”和“法例”合为“名例”;c、“重罪十条”。[i]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i] 注意:北有北魏南有陈,官当制度律中明,北齐跟晋有五服。
麟趾格》东魏,格,源于汉代的科,北魏始以格代科,作为律的补充。
大统式》西魏。式,源于汉代的品式章程。比较早。
《开皇律》 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十恶。 注意:十恶比 “十条”,去“降”多“不睦”,开篇强调“谋”。
唐2011-综-63,2012-综-63 [i]“德礼为本。刑罚为用[/i]” 《武德律》开端;《贞观律》;
《唐律疏议》:《永徽律疏》,唐高宗,12篇,30卷;[u]比较高成就[/u],中华法系的[u]形成标志[/u],现存[u]比较完整、比较早、比较有影响[/u]的中国古代成文法典。 海外影响:朝鲜《高丽律》、日本《大宝律令》、越南《刑书》。
《唐六典》
《大中刑律统类》
宋2007-综-41,2009-综-38   《宋刑统》:第一部刊印颁行的封建法典。213门,律令合编。 注意:《刑统》源于唐大中,敕令格式附于后。
1.是皇帝对特定的人和事所颁发的诏令,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2、编敕:编敕起始于宋太祖《建隆编敕》。神宗时设有“编敕所”。宋仁宗之前,基本上“律敕并行”,神宗以后“以敕破律”、“以敕代律”。 3、条法事类。《淳熙条法事类》;《庆元条法事类》残本。
元2011-综-39 附会汉法,因俗而治 1《大札撒》。 2、《至元新格》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 3、《大元通制》20篇。定型 4《元典章》江西地方政府的汇编
四等人 强奸幼女罪;蒙汉异法、同罪异罚;“警迹人”。
明刑弼教 《大明律》:7篇体例:名例律+六部。
《明大诰》:明初特别刑事法规,“重典治吏”;空前普及。
《问刑条例》明孝宗
《大明会典》明英宗,仿照《唐六典》
清2008-综-38 详译明律,参以国制 《大清律例》:乾隆;七篇。比较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集大成者
则例 创造。办事规程而制定的基本规则。
会典 源自《唐六典》、续《大明会典》、得《大清会典》 注意:皆为行政法典。《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
少数民族 《蒙古律》、《回律》、《番律条款》、《苗律》、《西宁番子治罪条例》、《西藏禁约十二事》

二、古代刑事制度和司法原则

朝代 中国古代特色制度
西周2009-综-37 1、五过。法官责任:①惟②惟③惟④惟⑤惟来。 注意:凡以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即以同罪处断。 2、三刺。一刺群臣、二刺官吏、三刺国民。明德慎罚。 3老幼犯罪减免刑罚。过失被称为“眚”,故意即是“非眚”,惯犯被称为“惟终”,偶犯称为“非终”。 4、罪疑从轻、罪疑从赦。 5、上下比罪。
1. 以身高确定刑事责任能力;故意称为“端”,过失称“不端”;诬告反坐;“公室告”与“非公室告”。 注意: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为非公室告,强行告诉要处罚。
2. ①“见知不举”罪。②“不直”罪和“纵囚”罪③“失刑”罪。
3. 赀。赎。
1告诉与举劾;录囚
2、“春秋决狱”。原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3“秋冬行刑”。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明清律中的“秋审”制度亦溯源于此。
南北朝法律的儒家化 1、“准五服以制罪”。
2、“官当”、“八议”入律。《北魏律》与《陈律》;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3、“重罪十条”。
4、规定[u]流刑[/u];北周首创五等流刑2、北魏时增加鞭刑杖刑3、废除宫刑
唐(2007-综-60,2008-综-34,2008-综-39,2008-综-62,2009-综-33,2009-综-43,2010-综-69,2011-综-38) 1、公罪从轻,私罪从重。公罪是指“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私罪一种是指“不缘公事私自犯者”,另一种是指“虽缘公事,意涉阿曲”。 注意:利用职权,徇私枉法,受人嘱托,枉法裁判等,因公事,也以私罪论处。
2区分自首与自新(坦白),自首原则上免罪,但谋反等重罪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无法挽回的犯罪不适用自首。轻罪已发,能首重罪,免其重罪。
3合并论罪从重。
3类推原则。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罪处罚规定,比照后,按减轻处罚处理。凡应加重处罚的罪案,则列举轻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重案。 注意:法条是A罪,答案就是A罪,法条是免除,结果就是免除。
4、化外人原则。注意:国籍相同采国籍;国籍不同用唐律。
5议、请、减、赎、当等特权等级制度。
6良贱相犯依身份论处。以良犯贱可减轻,以贱犯良加重。
7六赃:“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坐赃
8、六杀:“谋杀” “故杀” “斗杀” “误杀”“过失杀” “戏杀
9、保辜。
10、法官回避:《唐六典》第一次以法典的形式规定
11、死刑复奏制:①北魏太武帝② “慎刑”唐太宗实行“三复奏”、“五复奏”。08-57
宋2007-综-61,2009-综-32,2010-综-33 1折杖法。宋太祖。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杖和脊杖
2刺配。
3凌迟。始于五代《庆元》法定,《清现行刑律》废除
4重法地法。《窝藏重法》哲宗废除。
5鞫谳分司制。审、判分离。
6翻异别勘。人犯否认口供,由另一法官或另一司法机关重审。
7务限法。二月初一到九月三十日止在“务限”期内,停止民事诉讼审判。
8、南宋宋慈《洗冤集录》。世界比较早的法医学著作
烧埋银。接受刑罚之外,还须赔给死者家属一定数额的丧葬费。刑事附带民事。
明2008-综-60 1奸党罪。
2充军。
3、从重从新、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其指唐律】。 注意:贼盗及有关钱粮等事,记林冲,处罚重。“典礼及风俗教化”等,潘金莲,处罚轻。
4、廷杖。即由皇帝下令,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在朝堂之上杖责大臣的制度。
5、厂卫。
6、申明亭。政权、绅权和族权结合
7、九卿会审圆审)
8朝审。清代秋审、朝审皆渊源于此
9、大审,宪宗,由太监[主持会同三法司审案的制度,每5年一次。
10、热审 对发生在京师笞杖刑案件重审的制度,因举办于热季,故称“热审”
1发遣 比充军重。
2文字狱 比照“谋大逆”判罪
3、秋审 各省上报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秋审条款》
注意:情实;缓决;可矜;可疑;留养承祀。

三、古代民商事法律制度

西周2009-综-34,2009-综-35 契约 买卖契约:“质剂”,“质人”管理。 注意:质:即质量,奴隶、牛马长契券;“剂”剂量,兵器、珍异之物短契券。
借贷契约:“傅别”。
婚姻 结婚原则: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结婚程序: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离婚:七出三不去。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例外:即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继承 嫡长子继承制(主要是王、贵族政治身份的继承,土地、财产的继承是其次)
专卖 盐铁酒专卖
对外 “丝绸之路”;互市。
契约 民间习惯法。“借”和“贷。“出举”“负债”
婚姻 主婚权;恶疾及奸是绝对去;“义绝”
继承 宗祧继承和财产继承;遗嘱优先;在室女有嫁妆
专卖 盐茶酒专卖
对外 互市;市舶和市舶使;
契约 买卖契约:分为绝卖和活卖。
不动产:“先问亲邻”,“输钱印契”,“过割赋税”,“原主离业”。
典卖契约。宋代典卖又称“活卖”,保留回赎权和优先购买权。
继承 1、诸子均分。遗腹子、在室女
2、南宋绝户继承: 继子、在室女(未嫁女)、出嫁女均有继承权。 注意:只有在室女的,在室女享3/4,继子1/4,无在室女,出嫁女1/3,继子1/3, 官府1/3。
婚姻 1、 义绝新解。 2、 教令权和主婚权
废除匠籍 1、 贱籍豁免为良 2、 明确典、卖。 3、 独子兼祧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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