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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魏海政)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和山东省教育厅近日出台《山东省博士学位论文公示实施办法》,推进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促进博士研究生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
根据规定,山东省博士学位论文将于每年4月、9月进行两次公示,公示对象为当年在博士学位授予单位获得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公示的博士学位论文为全文,包括封面、中英文摘要、目录、正文、引注和参考文献等。
博士学位论文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公示论文存在剽窃、作假或论文(成果)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都可以书面方式向省学位办提出异议。省学位办向学位授予单位反馈有关异议,学位授予单位应及时处理有关异议,如发现有舞弊作假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各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及时撤销相关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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