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考试实施
第二十二条 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根据教育部的部署,在当地政府、省级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和管理本地区的考试工作,按照《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实施办法(暂行)》,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考试期间,各级教育考试机构派督考员或巡视员监督、检查考试实施的情况,协助做好考试工作。考试结束后,督考员或巡视员要向派出教育考试机构书面报告考试实施情况。
第二十四条 硕士生入学考试的科目和时间由教育部公布。
第二十五条 考生凭准考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限“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军校学员证”)参加考试。考生必须遵守《考场规则》。
第二十六条 考点设若干考场。考场应安全、安静,通风、采光条件好,桌椅整齐。室内除必备物品、文字外,不得留有其他任何可能影响考试的物品和字迹。
每个考场以安排30名考生为宜。考生座位隔列安排,相邻两行考生之间距离不得少于80厘米。
每个考场内配备2至3名监考员,考场外设若干流动监考员。监考员由考点主考聘任。监考员必须恪守《监考守则》,严格按照《考试实施程序》(见附5)进行操作。
第二十七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建立考生诚信考试电子档案、统一制作《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并制订具体的操作办法。
第二十八条 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必须加强对备用试卷的管理,备用卷的领取、运送、试卷拆封、回收、清点、答卷封装等环节要求同试卷管理。如因试卷不完整、字迹模糊、错装等原因须启封备用试卷,须经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批准,并由主考、副主考至少2人签名负责。
第二十九条 考试期间,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安排昼夜值班,值班电话应在考前告知上下级考试组织机构。遇有失密、泄密、大面积舞弊等重大事件,省级教育考试机构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扩散,并在第一时间报告省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和考试中心)。
第三十条 考试结束后,省级教育考试机构须立即将考试情况书面简要报告教育部考试中心。
第三十一条 副题的启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原因造成省(区、市)或地(市)未能按时实施考试,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省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和考试中心),经批准后启用副题进行考试。
(二)因试卷丢失、被窃或其他原因造成试题失密、泄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扩散,并在第一时间报告省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和考试中心)。查清失密、泄密情况和范围后,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如在考前发现失密、泄密,则在失密、泄密范围内立即停止使用该试卷。如在考后发现失密、泄密,则由教育部宣布在失密、泄密范围内的此次考试无效。经教育部批准后,启用副题重新进行考试。
(三)启用副题进行考试的组织管理、评卷等工作均依照本规定相应条款执行,考试时间由教育部确定,教育部考试中心或有关单位负责提供副题及相应的答案及评分参考。
第三十二条 由于试卷印刷有误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全国统一考试开考时间拖延的,应当由考点主考或考区主任立即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批准延长考试结束时间,但延长的考试时间一般不应超过30分钟。
育路教育网预祝参加2011年考研的考生一切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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