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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程序不可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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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yuloo.com 发表时间:2004-05-19 13:05 来源:文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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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打翻了的牛奶投稿)
[作者:雨桐]

  案例回放:

  老王是一家公司的区域经理,
公司新出了规定,要求他们每个月需要完成规定业务量才能拿到全额工资。结果7月份老王被公司以业绩欠佳为由扣掉工资1400元。老王不服,认为公司规定太随便,未与员工充分协商,于是去劳动仲裁。听说劳动仲裁后还能上法院,所以老王只是随便应付了一下。结果等真正到法院时律师却告诉老王,由于仲裁处理得不好,造成有些权益的损失已不可弥补。

  专家释疑:

  劳动法苑副主任苗其巍先生指出,其实仲裁程序不重要是很多人的一个误解。他们都认为法院才是司法程序,劳动仲裁只是政府部门做调解工作的程序。所以不少劳动者在仲裁时自己不懂也上阵,最后弄得即使起诉到法院也丧失了解决自己问题的机会。

  为什么这样说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换句话说,劳动争议仲裁是去法院诉讼劳动争议案件的必经途径,没有经过劳动仲裁,不得直接去法院起诉。

  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结束后,仲裁双方任何一方向法院起诉的,就必须在原仲裁范围内起诉。具体表现为:仲裁申请人(地位类似于法院原告)没有在申请仲裁时提出的请求,在法院也不得提出;仲裁被申请人(地位类似于法院的被告)如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的,也只能对不服部分起诉,不能添加自己在仲裁时未提出的请求。如果双方需要提出其他请求,必须再另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另案审理。由于仲裁时效只有60天,而一般仲裁审理也要3个月,如果发现仲裁请求不对再另外仲裁的话,往往时效都过了,所以不少人申请仲裁的机会就这样流失。
[编辑:打翻了的牛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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