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政策调整
所有报考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均须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包括招生院校自行组织和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统一组织两种形式。根据教育部《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专业考试合格的标准可根据各个专业的特点和要求自行确定,确定考试合格人数一般不超过本校艺术类专业招生计划数的3至5倍。为确保专业考试公平公正,教育部要求主观题目须有两人以上阅评,对视唱、演奏、表演等面试科目须组成专家小组进行测评,考试结果要有成绩和记录,并要保留考生专业考试试卷一年,以便备查。
根据教育部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组织的艺术类专业考试应于2006年2月底前结束。招生院校组织的专业考试应于3月底前结束。4月15日前,招生院校或省级招办应将专业考试合格证寄送(发)考生本人。取得艺术专业考试合格证的考生,须在户口所在地参加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
中央戏剧学院、中央美术学院、中央音乐学院等31所独立设置的艺术院校,可自行划定本校艺术类专业本、专科(高职)文化考试录取控制分数线。其他招生院校对考生的文化考试成绩要求,按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划定的艺术类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执行,本科线不应低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批次本科线的60%,专科线可根据招生院校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的招生计划数和考生考试成绩,综合考虑后确定。
(责任编辑:yux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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