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工程职业学院普通高校招生章程(2)

2017-07-01 21:59:13 来源:惠州工程职业学院 

  第二十一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

  第二十二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对总分成绩低且不服从调剂的,或参加调剂但不符合专业培养相关具体要求的,或健康条件不符合专业条件要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语种,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四条 对加分及照顾录取政策的认可程度。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加分分值适用于专业分档。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退学处理。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学费标准:6410元/年

  住宿费:普通公寓,每生每年900元。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二十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二十九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中共惠州工程职业学院纪委

  联系人:李秀兰

  监督电话:0752-2821885

  传真:0752-2821200

  电子邮箱:lixiulan6869@163.com

  第三十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52-2821205 0752-2821131

  传真:0752-2821229

  电子邮箱:hzgczsb@163.com

  学校网址:http://www.hzevc.com.cn

  招生网址:http://www.hzevc.com.cn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惠州工程职业学院于2017年5月23日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惠州工程职业学院2017年专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后逐年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惠州工程职业学院委托惠州工程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为准。

  (责任编辑:卢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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