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2017年军队院校报考指南(3)

2017-06-21 09:32:25 来源:吉林教育考试院

  6、获得省级招委会确定的统测项目范围内的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称号。

  (二)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情况

  1、符合下列条件的军人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

  2、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3、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4、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六、福利待遇

  经高考录取的本科学员,复查合格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入伍手续,即为现役军人,享受供给制军校学员待遇:学习费用由军队承担,衣食住行和医疗费用由学院按标准供给;在校期间,统一着军装,佩戴学员肩章;按月发放学员津贴和伙食费,津贴费标准入伍后1000元/月,每年递增100元;伙食费标准,每月约600元,寒暑假期间按标准退伙;每年按规定报销一次探亲路费;家属享受军属待遇,毕业后统一分配到军队单位工作。

  七、分流安置

  学员实行全程淘汰,入学三个月内,复查复试不合格未取得学籍的新学员退回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在取得学籍后的本科学习期间,因学习成绩和身体心理条件不合格被退学的学员退回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服役期两年以内(含两年)的参照义务兵退伍、两年以上的参照士官复员或退役的有关规定办理。因身体、心理等方面不能适应军校学习生活和将来不适合从事军队岗位工作,但符合普通高等学校入学条件的青年学生学员,除毕业年级以外,可转入指定的军校所在驻地普通高等学校学习。毕业前,学校对学员进行综合素质考核,考核合格的准予毕业,军事指挥类学员还将进行军事基础素质综合考核,不合格者予以淘汰。

  八、毕业分配

  依据学员全程课程考核、综合素质考核和平时综合表现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学员综合评定作为确定分配工作单位的基本依据。毕业学员依据综合评定排名顺序,在本专业分配计划明确的分配单位范围内,依次提出个人分配志愿。分配政策制度、学员综合评定结果、分配计划方案等进行全程公开公示。

  (责任编辑:卢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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