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酒泉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公布(2)

2017-06-19 09:09:31 来源:酒泉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酒泉职业技术学院2017年高职招生的分省分专业计划,在各省(自治区)官方媒体发布和学院官方网站公布。

  第四章 报考条件

  第十四条 符合各省(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条件、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相应批次录取最低控制线、所在省有招生计划的考生,可报考酒泉职业技术学院。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五条 考生通过网上填报志愿,学院分省(自治区)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六条 录取时,实行分数优先尊重志愿。

  第十七条 第一志愿未录满专业,录取征集志愿考生,无级差要求。

  第十八条 对不能满足其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 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二十条 学生符合所在省(自治区)照顾条件,加分或减分投档的,我院均予以认可,并在高考文化课总分相等的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招生计划未完成的情况下,接收征集志愿考生。

  第六章 学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根据按照甘肃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关于我省高等中职院校收费问题的通知》(甘发改收费 [2016]1133 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每生每年4500元,住宿费每生每年900元。

  第七章 其 它

  第二十四条 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学生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评审,获得以上奖(助)学金,家庭贫困学生可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建立了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等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制度,通过积极协助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安排勤工助学岗位、筹集社会捐助和合作企业奖、助学等方式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家规定,本校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和其它费用。

  第八章 学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第二十七条 电话:0937—2689631, 26881691;传真:0937—2688162; 网址:http://www.jqzy.com; 微信平台:搜索公众号“酒泉职业技术学院”加关注;电子信箱:jqddjwc@sina.com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有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九条 学院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由招生就业处负责,校内其他单位组织的招生宣传须经招生就业处负责批准后方可实施。凡未经招生就业处批准,私自宣传导致的招生问题,后果由宣传单位自负。

  第三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及解释权属酒泉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

  (责任编辑:卢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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