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红河卫生职业学院招生章程公布(2)

2017-06-18 19:20:49 来源:红河卫生职业学院

  六、录取原则

  (一)严格执行国家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并按云南省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录取。

  (二)学校录取是按“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进行,先按“专业顺序”,再按“分数高低”进行专业录取。充分尊重考生志愿,根据考生材料从高分到低分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未录满,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考生所报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的情况下,如果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剂到缺额专业录取;如果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三)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或减分政策。

  (四)若出现考生总分相同、志愿相同的情况,则依次比较考生的语文、数学、英语及综合成绩择优录取。若招生省市区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制定有关于对于总分相同情况下成绩的比较原则,则以招生省市区教育招生考试部门的原则为准。

  (五)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除患有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疾病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被医学类各专业录取:色弱、色盲及其他各类不能准确识别颜色者。

  (六)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宜就读医学类各专业: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者;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者;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者;斜视、嗅觉迟钝、口吃者;对化学物品有过敏反应者。

  (七)由于医学类各专业学习和就业的特殊性,要求考生在符合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前提下,身体健康状况不适者,建议不要报考,否则今后会影响在该专业领域内就业。新生入学后学校将进行身体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八)凡发现提供录取材料有弄虚作假者,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和学籍,退回户口所在地。

  (九)录取工作中经招生省市区的省级招考部门调配后仍不能完成生源计划的,学校有权将该地区的计划调到生源好的省市区择优录取考生。

  (十)录取工作中对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按招生省市区年度招生工作文件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七、学费、住宿费及其它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费,遵循属地原则,具体收费标准按照云南省发改委和红河州发改委的标准执行,即学费5000元/生/年,住宿费600至1000元/生/年。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需交纳学费、住宿费、书籍课本费等费用。

  (三)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学前可在当地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入学后可向学校申请困难学生补助。学校建立有奖学金、助学金、特困生补助为一体的资助体系,多渠道全方位扶持资助特困学生完成学业。

  八、毕业证书:学业结束,经学校考试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毕业证书”。

  九、专业资格取证:在校期间可参加各类英语、计算机、普通话等职业技术资格考试。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可参加相应专业的资格证书考试。

  十、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政策相悖时,以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政策为准。

  十一、办学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学校办学地点: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

  (二)联系方式:招生就业处

  电话:0873-3643417、3649578(传真)

  邮编:661199

  邮箱:hhwzyzjc661100@163.com

  网站:http://www.hhwzy.cn

  (责任编辑:卢雁明)

 2/2   首页 上一页 1 2

分享“2017年红河卫生职业学院招生章程公布”到:

58.4K
关注高考招生官微
获取更多招生信息
高校招生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