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艺术设计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3)
第五章录取标准
第十七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以上级相关文件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章奖、助、贷学金措施
第十八条学校设立奖学金鼓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设立助学金、助学贷款,提供勤工助学岗位等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相关条款登录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查询)。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北海艺术设计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二十条收费标准:按照广西物价部门核准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收费。
第二十一条年度招生专业、招生计划、奖学金政策等详细信息通过各省招生主管部门的公布信息和我院年度招生简章。
第二十二条录取结果公布渠道:由各生源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统一公布;我院官方网站开辟录取查询专栏。招生联系电话:0779-6801200、6818000,传真:0779-6818002,学校网址:http://www.sszss.com,电子信箱:beiyizjb@163.com。
第二十三条学校招生信息均以本章程和年度招生简章及省级招生考试院官方网站、学校招生网站公布的信息为准,其他公布的招生信息,学校不负责解释及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学校以往招生工作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四条有关招生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本招生章程由北海艺术设计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卢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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