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台州学院普通本科招生章程公布(2)
(2)体育类录取办法
体育类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3)“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录取办法
学校在浙江省的“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录取政策按照《台州学院2017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的规定执行。
(4)定向培养小学全科教师录取办法
录取前考生需与定向培养的主管部门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再由定向主管部门提供拟录取名单,经学校按志愿优先原则审定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批准后录取。
(5)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录取政策
学校面向浙江省内全日制普通高职高专选拔应届毕业生进入本科专业学习,录取政策按照《浙江省2017年选拔高职高专毕业生进入本科学习工作实施细则》及学校关于限报专业的相关规定执行。
(6)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录取,按要求实行特别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3.其他
材料工程类(含材料物理、材料科学与工程)、制药与分子工程类(含化学工程与工艺、制药工程、材料化学、高分子材料与工程)、土建类(含土木工程、给排水科学与工程、道路桥梁与渡河工程),在浙江省外录取的上述专业的新生,入学后第一学年将按上述对应的大类培养,一学年之后由学生自主选择类内专业就读。
第十六条 新生体检要求:学校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明确“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学校及有关专业均不予录取。
第十七条 被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不得超过规定期限二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设新生奖学金,奖金为10000元/人,具体办法按照《台州学院新生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五章 收 费
第十九条 台州学院收费严格按照浙江省教育厅、物价局核定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1.联系电话(传真):0576-85137102
2.联系地址:浙江省临海市东方大道605号台州学院招生办公室,邮编:317000
3.学校网址:http://www.tzc.edu.cn
第二十一条台州学院的录取结果将通过各省教育考试院(招生办公室)和台州学院招生信息网http://www.zsjy.tzc.edu.cn/)公布。
第二十二条学校招生计划及专业介绍等其他信息详见学校招生信息网。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由台州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责任编辑:卢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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