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浙江工业大学招生章程公布(2)

2017-05-17 09:19:03 来源:浙江工业大学

  第二十二条 对实行院校平行志愿投档的进档考生,专业志愿间不设级差分。若出现考生投档成绩相同,则参考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按照考生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至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予以退档处理。非第一学校志愿(或平行志愿)的进档考生,在计划未满专业中根据上述原则录取。实行院校平行志愿投档的进档考生,只要专业服从且政审、体检符合条件,均予录取。

  学校在浙江省普通类专业招生实行专业平行志愿,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类)志愿须满足该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进档考生,只要政审、单科成绩、体检符合条件,均予录取。

  学校在上海市本科普通批次招生实行专业组平行志愿。考生所填报的专业组志愿须满足该专业组选考科目要求。进档考生专业录取规则按“分数优先,平行志愿”的原则择优录取,专业间不设级差分。当考生高考总分无法满足其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高考总分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未满专业(专业调剂录取只能在考生所投档的专业组内进行),因不服从专业志愿调剂、不符合专业录取条件等原因不能被录取的考生,学校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 报考我校健行学院的基本条件(不含“三位一体”考生):高考投档成绩须高出省第一段线50分(含)以上。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优秀学生报考的激励措施:

  (一)高考总分位次号在全省前3000名(含)的浙江省进档考生,大学期间综合测评总评和平均学分绩点总评排名均列专业前30%,符合学校保送读研基本要求,可直接获得硕士研究生保送推荐资格(具体办法参见《浙江工业大学关于直接选拔优秀新生获得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推荐资格实施办法》)。

  (二)高考总分位次号在全省前6000名(含)的浙江省进档考生,在学校类内专业确认时,确保专业确认到学生所填的第一个专业;高考总分位次号在全省前9000名(含)的浙江省进档考生,在学校类内专业确认时,确保专业确认到学生所填的前两个专业的其中一个。选考科目物理成绩优秀的学生,在学校理工科类内专业确认时,同等条件下优先确保专业确认到其所填的专业。

  (三)学校设立新生奖学金。根据考生高考成绩和中学表现,结合各科类实际录取情况,学校确定新生奖学金获得者30名,奖金额为5000元/人。

  第二十五条 对实行高考选考科目省(市、自治区)的考生,学校执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保送生的选拔录取工作按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华侨、港澳台考生的招生录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办公室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高水平运动员招生按照《浙江工业大学2017年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校美术类专业招生按照《浙江工业大学2017年美术类专业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学校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招生按照《浙江工业大学2017年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校在浙江省的“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按照《浙江工业大学2017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校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的有关要求及规定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学校本科招生网查询。

  第五章 入学复查、收费和资助等事项

  第三十三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浙江省物价部门批文和有关规定进行收费管理,新生学费按照《浙江工业大学普通本科学费标准》(浙工大发〔2015〕16号)等文件规定执行。专业类内有专业学费标准差异的,按专业确认后的专业学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有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各类专项奖学金,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资助政策,开通经济困难新生入学报到“绿色通道”。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全面放开转专业,为学生提供多次自主选择专业的机会,同时提供辅修专业的机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任何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学校联系方式:

  浙江工业大学本科招生网:http://zs.zjut.edu.cn

  电话:0571-88320032

  传真:0571-88320501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申诉举报电话:0571-88320102。

  通讯地址:杭州市潮王路18号浙江工业大学招生办公室

  邮编:310032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由浙江工业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责任编辑:卢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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