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天津体育学院普通本科招生章程(3)

2017-05-12 09:12:05 来源:教育部

  第十七条 全国统一招生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为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考生中,按照考生专业成绩(天津市考生按专业和文化考试成绩相加的总成绩)根据考生志愿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为在专业和文化考试成绩达到学校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对于文化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

  第十九条 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招生录取原则为在文化考试成绩和体育专项成绩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基础上,根据考生的文化考试成绩及体育专项成绩进行综合评价,按照项目择优录取。依据考生报名填报的志愿顺序,先录取一志愿,在一志愿录取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情况下,再录取二志愿。

  第二十条 对享受政策照顾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依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同时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身体状况有以下情形者不予录取:

  1.面部畸形;

  2.四肢不健全或有生理缺陷;

  3.口吃、声带病变或口腔有生理缺陷。

  第二十二条 学校非英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依据《天津体育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二十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

  第二十六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体育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高职升本科毕业生在毕业证书中注明“专科起点”字样。对符合《天津体育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定》要求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有奖学金和勤工助学岗位,并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八条 我校在浙江招生专业(类)对考试科目要求,综合素质档案的使用办法以浙江省教育招生考试部门及我校官方网站公示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天津体育学院招生委员会审查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十条 本章程适用于2017年我校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起开始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学校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三十三条 咨询、联系方式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网址:www.tjus.edu.cn

  咨询电话:022—23015120 监督电话:022-23012748

  邮编:301617

  (责任编辑:卢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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