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广西师范学院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简章(2)

2017-02-27 11:04:29 来源:中国高校之窗

  五、选拨程序

  (一)资格审查

  学校对考生的报名登记表进行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名单将于3月13日-17日在我校招生信息网进行公示。

  (二)现场报到

  取得测试资格的考生需到我校进行现场报到确认:

  1.时间:3月18日14:30-17:30;

  2.地点:广西师范学院长岗校区体育学院逸夫体育馆

  3.提交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1份(需提供原件审核);

  (2)国家二级及以上运动员技术等级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需提供原件审核);

  (3)符合报考条件的比赛成绩证书及相应的竞赛秩序册复印件1份(需提供原件审核);

  (4)《广西师范学院2017年高水平运动队报名登记表》原件(可通过网上下载打印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无单位公章视为无效);

  (5)本人近三个月免冠1寸彩照4张。

  (三)专业测试

  1.测试时间: 3月19日9:00-12:00(根据天气情况调整);

  2.测试地点:

  篮球专项测试地点:广西师范学院长岗校区逸夫体育馆;

  田径专项测试地点:广西师范学院长岗校区田径场。

  (四)网上公示

  2017年4月份我校将高水平运动队测试合格入围考生名单上传至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http://gaokao.chsi.com.cn /)。经省级招生部门确认后,教育部将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经省级招生部门确认的高水平运动队测试合格考生名单。

  六、录取原则

  (一)学校根据生源质量和高水平运动队建设需要划定合格考生,合格考生人数不超过2017年高水平运动队招生总计划数的2倍,合格考生名单需经所在省级招办和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

  (二)经我校认定的高水平运动队考生,需在省级招生机构规定的高水平运动队录取批次中填报我校,经投档到我校后,根据运动项目按照专项测试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三)合格考生按以下三类标准录取

  第一类:符合我校高水平运动队招生标准的国家一级运动员及以上,或近三年内在全国(或国际)集体项目比赛中获得前八名的主力队员的考生,参加国家体育总局统一组织的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招生文化课考试,通过后予以录取(此类考生不超过我校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计划的20%);

  第二类:经我校体育专项测试合格,且测试成绩特别突出,我校可适度降低文化成绩录取要求,但不得低于生源省(市、自治区)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65%。(此类考生不超过我校2017年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计划的30%);

  第三类:考生高考文化投档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四)根据我校各体育项目建设发展的需要、考生体育专项测试成绩、专业招生要求和学校发展整体布局等情况,并考虑考生本人专业志愿,按照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政策择优录取,合理安排专业。

  七、监督及仲裁机制

  (一)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工作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开展,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并接受社会监督。监督电话:0771-3908523。

  (二)考生如对测试成绩有异议,可以根据《广西师范学院关于印发特殊类型招生考试仲裁办法的通知》(桂师院发〔2016〕95号)(附件5)相关要求提请仲裁。

  八、联系方式

  (一)学校地址

  1.体育学院地址:广西南宁市燕子岭路4号;

  2.招生就业处地址:广西南宁市明秀东路175号。

  (二)联系电话

  1.体育学院联系人:全老师 15977799930;

  2.招生就业处联系人:闫老师0771-3136513,陈老师:0771-3903928(兼传真)。

  九、其他事宜

  (一)本招生简章以教育部高水平运动队招生政策为依据,若国家招生政策和相关规定有所调整,则以教育部最新公布的政策为准,我校招生将做相应调整。

  (二)所有考生材料按要求在教育部阳光招生平台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考生及本人所在学校应保证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凡发现有弄虚作假和舞弊行为者,一经核实,取消其录取资格,并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招生政策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三)考生报到和参加我校体育专项测试,学校不安排接站,往返路费及食宿费等一切费用自理。

  (四)报考我校的国家一级运动员、运动健将、国际健将称号之一的考生免收报名考试费。其他考生收取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以最新物价部门审批为准。

  (五)参加测试的考生均需自己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测试过程中出现受伤事故自行负责。

  (六)我校高水平运动队根据《广西师范学院关于印发高水平运动队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师院发〔2016〕43号)(附件6)进行管理。

  (七)本简章由广西师范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卢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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