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历史:君主专制政体的演进与强化知识点3

2016-12-28 22:47:09 来源:无忧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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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础知识

  三、中国古代王朝的监察体制

  1.秦:中央政府和郡一级行政机关内都有专门负责监察的官员,御史大夫、监御史。

  2.汉:汉武帝将全国划分为13个监察区域(13州部),设州刺史监察地方,中央由御史大夫主管监察,地位仅次于丞相。

  3.唐元:设御史台。

  4.宋:提点刑狱司

  5.明清:设都察院。

  6.作用:监督官员规范执政,防止官员贪污腐败;专制制度的本质决定了监察体制的实际效能必然是有限的。监察机构和官员贪脏枉法的情形司空见惯。

  四、选官制度

  1.世官制:将官职限定在贵族范围内,由贵胄子弟世代继承祖上的权位。以官举士。

  2.察举制:由官吏察访合适的人才,向中央推荐予以任用。

  汉武帝时贤良是选拔官吏的科目之一,最初的标准是德行才能。

  魏晋南北朝时代,以九品官人法(九品中正制)为基础选拔官吏,“中正”所评定的品级成为授官的凭据,标准演变为门第。这种制度相对封闭,权操于上,民意无从体现。

  3.科举制:是考试选官的制度,隋唐以后成为主要选官制度。

  积极作用:破除了世家大族垄断官场的情形;保证了专制政府行政人员的来源,有相当文化素养的士人从政,为行政效率的提高创造了条件;促成了普遍持久的读书风尚,有益于社会重学风气的形成;从追求公平公正的角度看,也有一定的合理性。

  消极作用:考试的科目及内容,大都不出乎儒学经义的范围,特别是明清八股取士,被选拔的多是缺乏进取精神和创造意识的人;将知识分子引入统治集团,且被最高掌权者控制的制度。

  五、行省的设置、地方行政制度

  1.秦代:郡、县

  2.汉代:后来变为州(刺史、州牧)、郡、县

  3.唐代:道(节度使)、州、县

  4.宋代:路、州(知州)、县(知县)

  5.元代:行省(左右丞相)、路、府、州、县

  内容:确立了行中书省制度,全国分设十个,即陕西、甘肃、辽阳、河南江北、四川、云南、湖广、江浙、江西、岭北。另列两个,即中书省直辖的腹里、宣政院管辖的青藏。

  作用:加强中央集权。

  6.从汉至元制度的演变

  中央集权制度确立于秦朝,在中央建立皇帝制度和三公九卿制度,在地方推行郡县制度。在中央集权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始终存在着两对矛盾,一是皇权与相权之间的矛盾,另一个是 中央和地方之间的矛盾。演变的特点是:中央皇权权力增强,相权权力削弱;地方权力逐渐减弱,集中到中央。

  (责任编辑:李江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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