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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2016年高考加分考生资格审核工作开始(2)

2016-05-11 10:27:08 来源:辽宁招生考试之窗

  二、审核部门及办法

  1.凡符合上述“高考加分条件”第1条的考生由省公安厅负责审核。省招考办从高考报名信息中提取此部分考生信息并于规定时间送省公安厅,省公安厅负责审核并将认定后的名单提供给省招考办。

  因考生个人原因错过资格审核时间或造成报名信息有误等,将不予审核。

  经审核,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高考加分:

  A.民族为汉族

  B.民族违规更改为少数民族

  C.户口所在地非少数民族自治县

  D.户口违规迁移至少数民族自治县

  E.户口已注销

  2. 凡符合上述“高考加分条件”第2条的考生由省教育厅负责审核。有关市招考办将本市符合双语生高考加分资格的考生信息报送省招考办,省招考办收集整理后送省教育厅,省教育厅负责审核并将认定后的名单提供给省招考办。

  3.凡符合上述“高考加分条件”第3条、第9条的考生由市民政局负责审核确定。符合条件的考生持相  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县(市、区)民政局优抚部门申报,县(市、区)民政局初审后报市民政局审定,市民政局审定后报省民政厅优抚部门汇总,省民政厅优抚部门汇总后将名单提供省招考办。

  4.凡符合上述“高考加分条件”第4条的考生由市民政局负责审核确定。符合条件的考生持退伍证、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县(市、区)民政局安置部门申报,县(市、区)民政局初审后报市民政局审定,市民政局审定后报省民政厅安置部门汇总,省民政厅安置部门汇总后将名单提供省招考办。

  5. 凡符合上述“高考加分条件”第5条的考生由省外事(侨务)办公室负责审核。符合条件的考生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办理手续,市外事(侨务)办公室进行初审后报省外事(侨务)办公室,省外事(侨务)办公室负责终审并将认定后的名单提供给省招考办。

  6. 凡符合上述“高考加分条件”第6条的考生由省台湾事务办公室、省台湾同胞联谊会负责审核。符合条件的考生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市台办、市台联办理手续,市台办、市台联进行初审后报省台办、省台联审核,省台办、省台联将最终认定的名单提供省招考办。

  7. 凡符合上述“高考加分条件”第7条的考生由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见义勇为工作机构负责审核。符合条件的考生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县(市、区)综治办(见义勇为工作机构)申报,县(市、区)综治办(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初审后报市综治办(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市综治办(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审核后报省综治办见义勇为工作机构,省综治办见义勇为工作机构进行复核,并将最终认定的名单提供省招考办。

  8. 凡符合上述“高考加分条件”第8条的考生由省军区负责审核。符合条件的军人的子女经军人所在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予以认定和出具证明,并在部队内部公示。考生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市军分区(警备区)政治机关申报,各军分区(警备区)审核后报省军区政治部,省军区政治部进行复核备案,并将最终认定的名单提供省招考办。

  9. 凡符合上述“高考加分条件”第10条、第11条的考生由各市招考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审核。符合第10条的考生持相关材料到当地县(市、区)招考办申报,县(市、区)招考汇总报市招考办;符合第11条的考生由市招考办从高考报名信息中提取此部分考生信息。市招考委会同相关部门对考生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市招考办将认定后的名单报省招考办。

  (责任编辑:卢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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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说明:由于各省份高考政策等信息的不断调整与变化,育路高考网所提供的所有考试信息仅供考生及家长参考,敬请考生及家长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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