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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普通高考实施细则有哪些?(3)

2015-11-10 08:29:11 来源:广西招生考试网

  三、责任追究

  (一) 外来人员在我区报名参加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查实后取消其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入学的取消其学籍:

  1. 伪造或者变造学籍、户籍、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暂住证及其他证明材料取得报名资格的。

  2. 在不同省(区)重复报名或者通过办理非正常学籍、户籍迁移手续取得报名资格的。

  3. 未报经招生考试机构审查或者未如实填报《外来人员在广西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资格审查表》的。

  4. 其他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的。

  (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 号)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1. 为考生及考生 父母的其中一方(或法定监护人) 提供虚假证明、证件、档案等相关材料,使其取得报名考试资格的。

  2. 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3. 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成绩、考试数据、信息的。

  4. 利用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5. 组织、参与 “ 高考移民 ” 活动的。

  6. 其他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的。

  本细则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 2013 年 10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广西壮族 自治区教育厅、公安厅《关于调整和补充户口迁移人员普通高考报名资格审核规定的通知》(桂教考试〔 2011〕 6 号)同时废止。

  附件: 外来人员在 广西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资格审查表

  (责任编辑:卢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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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说明:由于各省份高考政策等信息的不断调整与变化,育路高考网所提供的所有考试信息仅供考生及家长参考,敬请考生及家长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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