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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起河北执行高考加分新政(2)

2015-05-07 10:22:42 来源:河北日报

  暂时保留的全国加分项目,2018年全部取消

  通知规定,对2014年12月31日前已经获得国家取消的全国性加分项目相关加分资格的应届考生,加分资格暂时予以保留,2018年起全部取消。

  过渡期间,省教育考试院配套了相应的管理办法:体育大赛加分考生资格由省体育局负责审核,国家运动员称号考生须在报考当年通过河北省教育厅组织的专项资格认定,奥赛、科技创新大赛等比赛的获奖者,应与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阳光高考”公示的名单一致。考生于5月5日至6日向县级教育考试机构申报,市、县两级教育考试机构按要求完成核对、公示等工作后,于6月9日前将名单上报省教育考试院。

  严格审核2015年过渡加分项目

  鉴于2015年高考报名已结束和有关法律程序正在履行中,通知还对2015年规定了过渡办法:宽城、丰宁、围场、青龙、大厂、孟村、滦平、隆化、平泉等9 个县未在户籍地报名的少数民族考生,须持本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本县民族工作部门的证明信和公安部门的户籍证明,于5月5日至6日到报名地县级教育考试机构进行登记,审核无误后可在2015年享受少数民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考生加分。

  自2015年1月1日起,侨眷高知子女考生,不再具备高考优惠加分资格。因此项加分为省人大立法,相关法律程序正在办理中,因此,2015年继续执行,侨眷高知子女加分规定,只适用于河北省地方高校在河北省内招生。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到户籍地设区市侨办或省直管县(市)侨办进行资格审查,由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认证。

  农村户口的独生子女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到户口所在地卫生计生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经市、县、乡三级(省直管县经县、乡两级)卫生计生部门审定的《河北省农村独生子女审定表》于5月5日至6日,由考生交报名地县级教育考试机构,作为享受农村户口的独生子女加分的依据。

  通知还明确了公示工作要求,并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及追责作出规定。省考试院提醒考生:拟享受优惠加分的考生,均须在规定期限内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申报,未向主管部门申报或未通过资格认定和信息公示的考生,录取时一律不予优惠加分。

  (责任编辑:卢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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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说明:由于各省份高考政策等信息的不断调整与变化,育路高考网所提供的所有考试信息仅供考生及家长参考,敬请考生及家长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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