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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
第二十六条招生院校组织考试按照所在省(区、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有关收费要求执行。
第二十七条招生院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停止其下一年度招生资格:
(一)运动训练专业录取一级运动员(含)以上技术等级资格的学生人数低于该专业当年招生总数15%的;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收一级运动员(含)以上技术等级资格的学生人数低于该专业当年招生总数10%的;
(二)擅自将其它项目纳入本办法进行招生的;
(三)擅自将按本办法录取的学生转入其他专业学习的;
(四)擅自扩大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计划的;
(五)擅自招收未达到录取标准考生的;
(六)擅自招收专科生的;
(七)其他违反教育部相关招生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八条招生院校在考生资格审查工作中违反规定审核的,将停止其按本办法招生资格。
第二十九条向拟录取的考生(或已录取的学生)收取国家规定以外费用的,将取消其按本办法招生资格。
第三十条考生弄虚作假,经查实,取消当年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报考或录取资格,已入学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并视情节轻重,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进行处理,违反规定录取的学生,一律不予新生学籍电子注册。
第三十一条招生院校工作人员在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一经查实,将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6号令)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未涉及到的事项,按教育部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卢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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