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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2010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办法(2)

2010-05-17 10:28:40 来源:人民网

  3.市教委将于4月15日前完成市属高校招生章程的审核、备案工作。

  4.市属高校招生章程经核准备案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不得擅自更改。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教委将对高校招生章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五、残疾人招生

  根据国务院《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体检指导意见》,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必须招收高考成绩合格、身体条件符合专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六、加分政策

  2010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加分项目具体内容附后(见附件2)。各有关单位、部门及学校应高度重视加分项目的评审工作,落实阳光公示,严肃评审程序,严格规范上报、公示时间以及相关要求。

  七、特殊类型的招生

  (一)艺术类招生

  各有关高校须严格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09〕34号)执行,并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制定本校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通过学校网站及时对外公布。

  (二)保送生招生

  各有关高校须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09〕32号)执行,并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制定本校招收保送生招生简章,通过学校网站及时对外公布。

  (三)艺术特长生招生

  各有关高校须严格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执行,并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制定本校招收艺术特长生招生简章,通过学校网站及时对外公布。

  (四)高水平运动员招生

  各有关高校须严格按照教育部《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09〕33号)执行,本市普通高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的实施意见另行公布。各有关招生院校须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和上海市实施意见制定本校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简章,通过学校网站及时对外公布。

  改革举八、继续实施各项招生措

  (一)继续实施“深化高等学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验”

  为推进素质教育,更好地发掘优秀学生的学习潜能,深入探索培养优秀学生创新精神和综合能力的有效途径,2010年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继续试行经教育部批准的“高等学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验”,招生考试办法由两所高校按教育部审定方案自主公布。

  (二)继续做好“高等学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工作

  为切实选拔综合素质高、具有创新精神和潜质的人才,推进素质教育深入实施,促进高水平大学建设,经教育部批准,2010年上海8所部属高校(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同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和东华大学)继续参加“试点”工作。上海大学也继续实施“试点”工作。上述“试点”学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的招生考试工作须严格按照教育部文件的精神进行。

  (三)继续做好招收“免费师范生”的改革工作

  为选拔有志于长期从事教育事业、在人格学识方面适合从教的优秀学生,华东师范大学继续在招收免费师范生中试行依法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上海师范大学2010年继续进行免费师范生的选拔录取改革工作。其招生考试办法由两校按教育部审定的方案自主公布。

  上述考生均须参加全国统考,并根据已经先期考核和公示的高校的要求填报志愿,由高校择优录取。

  (四)继续做好“本市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工作

  经教育部同意,2010年继续实施“本市专科层次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以下简称“依法自主招生”)。2010年,共有24所院校开展“依法自主招生”工作,其招生考试办法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0年上海市部分普通高校专科层次实行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沪教委学〔2010〕16号)执行。未被“依法自主招生”院校录取的考生,可继续参加今年高考;被录取的学生,今年不得再参加高考。

  (五)中等职业学校(含中专、职校、技校,以下简称“三校”)毕业生的报考及考试科目设置办法与2009年一致 1.应届“三校”毕业生可选择参加2010年5月份举行的本市普通高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考试(以下简称“三校生”高考)或6月份举行的全国统考,两者只能择一,不得兼选。

  2.上海市2010年5月份举行的“三校生”高考科目设置为“3+2”。其中,“3”为语文、数学和外语等3门文化基础课科目,外语设听力部分,听力成绩计入总分;“2”为专业技能课科目,由招生高校负责命题并组织考试,学校组织专业技能课考试科目最多不得超过2门。

  3.属在沪报考范围内的历届“三校”毕业生,只能参加6月份全国统考。

  4.2010年5月份“三校生”高考的招生考试办法,另行公布。

  (六)关于2011年的春季招考

  2011年春季招考办法另行公布。

  九、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对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他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报考资格或录取资格的考生,取消其当年的报考资格或录取资格,并将考生违规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已被录取进入高校学习的考生,一经查实,由相关高校取消其学籍。

  对考生和招生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以上办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此办法各有关条款涉及的内容,由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编制《2010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专业目录》予以公布。除非法律和政府有关部门等方面有新的规定和政策,2010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工作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责任编辑:王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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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说明:由于各省份高考政策等信息的不断调整与变化,育路高考网所提供的所有考试信息仅供考生及家长参考,敬请考生及家长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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