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师范大学2010年招生章程(2)
第十五条师范类专业,无师范院校志愿的考生原则上不予录取。
第五章学历学位证书
第十六条我校各学院学生学习期满,按照专业教学计划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有关规定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颁发学历、学位证书名称:山西师范大学
第六章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2010年按照山西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七章其它
第十八条艺术类、体育类及提前单独招生录入我校的学生,进校后不允许转专业。
第十九条新生报到后三个月内我校将对新生进行复查,凡在高考报名、考试、体检等环节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学校将取消录取资格,退回原户口所在地。
第二十条学生在校期间,学校设有多种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设有困难学生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经济困难学生还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参加学校提供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一条国家招生政策调整时,以新的国家招生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由山西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王烨)
特别说明:由于各省份高考政策等信息的不断调整与变化,育路高考网所提供的所有考试信息仅供考生及家长参考,敬请考生及家长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