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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正式出台(2)

2009-08-17 12:02:39 来源:搜狐网

  第二十一条 独立学院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一)独立学院的名称、地址;

  (二)办学宗旨、规模等;

  (三)独立学院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以及财务制度;

  (四)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五)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权限、任期、议事规则等;

  (六)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罢免程序;

  (七)独立学院自行终止的事由;

  (八)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二条 独立学院的名称前冠以参与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的名称,不得使用普通高等学校内设院系和学科的名称。

  第二十三条 申请正式设立独立学院,审批机关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期限,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办学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依法设立的独立学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法人登记。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受理申请筹设和正式设立独立学院的时间为每年第三季度。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9月30日前完成审核工作并提出申请。

  审批机关审批独立学院,应当组织专家评议。专家评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第三章 组织与活动

  第二十五条 独立学院设立理事会或者董事会,作为独立学院的决策机构。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等学校代表、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代表、独立学院院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理事会或者董事会中,普通高等学校的代表不得少于五分之二。

  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5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1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 独立学院的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或者董事会临时会议。

  理事会或者董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七条 独立学院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形成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或者董事和记录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 独立学院理事会或者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全体理事或者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是讨论下列重大事项,须经理事会或者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独立学院院长;

  (二)修改独立学院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独立学院的合并、终止;

  (六)独立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独立学院院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年龄不超过70岁,由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等学校优先推荐,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聘任,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独立学院院长负责独立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独立学院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名称、办学地址和办学范围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独立学院必须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的基层组织。独立学院党组织应当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独立学院团组织应当发挥团结教育学生的重要作用。

  独立学院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独立学院的法定代表人为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独立学院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稳定工作机制,建立学校安全保卫工作队伍。落实各项维护安全稳定措施,开展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维护校园安全和教学秩序。

  (责任编辑:杜婵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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