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郭红文)3月27日,本报报道了《14名学生家长欲告教育厅》。4月30日记者获悉,此事目前有了新进展,14名学生状告陕西省教育厅一案未能立案,目前变更被告后在法院立案。
据14名学生的共同代理人,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蒋虎军律师说,上次14名学生状告陕西省教育厅的案件未被立案,目前,这些学生变更了被告,其中12人将西安市灞桥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灞桥区教育局、西安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三家共同列为被告。
据这12名学生起诉称,因其父在灞桥区购买了住房,依据《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西安市迁入市区人口户籍准入暂行规定》等相关法规,将户籍迁移至西安市灞桥区。2007年12月,其报名参加2008年陕西省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考试,2008年2月27日,灞桥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作出决定,称其不符合“在陕常住户口满三年”的规定,取消其2008年高考报名资格。但学生认为自身符合“在陕常住户口满三年”限制的例外情况,即“跟随父亲或母亲户口迁入西安市、军转安置、工作调动等正常落户者不受户籍、学籍限制”,可以在陕西省报名参加高考。
12名学生要求:判令被告撤销其在陕西省报名参加高考资格的行政行为;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目前,12名学生的起诉已在灞桥区法院正式立案。据蒋虎军律师说,其他两名学生分别在新城区法院和碑林区法院起诉相关部门,并已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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