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国际商务师考试辅导,国际商法第五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来源:考试大发布时间:2012-10-11 10:01:06

 

 

  第五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1、两个海牙公约。

  2、《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

  ①适用主体: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间订立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②适用范围:

  不适用于以下6种货物销售:

  A 供私人、家属或家庭使用而购买的货物的销售;

  B 经由拍卖的销售;

  C 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D 股票、债券、票据、货币及其他投资证券的交易;

  E 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

  F 电力的买卖;

  ③效力问题仅适用于合同的订立,不涉及:

  第一,合同效力或其他任何条款的效力问题

  第二,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产生的影响

  第三,所售货物对人身造成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

  ④适用的任意性

  ⑤我国的保留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

  一、形式要件

  二、实质要件

  (一)发价希望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生效要件:

  ①向特定的人发出

  ②发价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③发价人须有当其发价得到接受时而受其内容约束的意思

  2、发价与发价邀请的区别

  3、发价生效的时间

  4、发价的撤回与撤销:

  ①撤回:在发价发出后尚未到达受发价人之前,将该发价收回,使其不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A撤回发价的理由

  B撤回发价的时间

  C撤回发价的程序

  ②撤销:对已生效的发价,在受发价人作出接受之前,将该发价取消,从而使已生效的发价效力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

  A合同成立前,发价得予撤销,但撤销通知须于受发价人作出接受前送达受发价人。

  B不得撤销的发价

  5、发价的终止或失效

  (二)接受

  1、含义:受发价人以作出声明或以其行为对某一发价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

  2、有效接受的条件:

  ①由发价人作出

  ②接受针对发价作出,与发价内容一致,遵循镜像规则 A原则上,对发价内容作出变更构成反发价BCISG作出灵活规定:接受对发价内容作出的是非实质性的变更,且发价人未在不过分迟延的时间内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对变更提出异议,该接受有效,合同成立,且以附加变更后的条件为准。

  ③接受应在发价规定的有效期间内作出。

  A原则上,逾期接受不是有效接受,而是新的发价

  B若发价人毫不迟延的以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受发价人其逾期接受有效,则逾期接受具有承诺效力,合同成立

  C若有充分证据证明受发价人在发价存续期间作出承诺,依通常情形在规定时间内可送达发价人,造成逾期的事由是邮寄失误,除非发价人毫不迟延的以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受发价人该逾期无效,否则逾期接受有效,合同成立。

  卖方义务和买方义务

  一、卖方义务

  (一)交付货物:

  1、交货地点

  2、交货时间

  (二)交付单据

  (三)品质担保:卖方对其出售货物的质量、用途、性能及特征等方面的担保。

  1、具体内容

  2、责任期间

  3、对品质担保的限制四)权利担保:指卖方应保证对其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项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权利担保义务的内容包含:物权、债权担保和知识产权担保。

  二、买方义务:

  (一)支付价款

  (二)受领货物

  违反货物买卖合同的救济方法

  一、违约形式:根本违约、非根本违约、预期违约

  二、救济方法:

  (一)双方都可采取的救济方法

  1、损害赔偿:

  ①归责原则

  ②责任范围

  A违约的损害赔偿范围:损害赔偿额=实际损失+利润损失(所失利益)

  B对责任范围的限制可预见原则

  C守约方减轻损失义务

  2、对预期违约采取的救济方法:

  ①中止履行

  ②援引中止履行的必要条件相对方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义务

  ③通知程序

  3、分批交货合同发生违约的救济方法:

  ①若不履行对其中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对方可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不能撤销整个合同。

  ②若不履行对其中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使另一方有理由断定今后各批货物将会发生根本违反合同,则可宣告合同今后无效,但此前已经履行义务的各批货物仍有效。

  ③若合同项下各批货物是互相依存、不可分割的,则可宣告合同对各批货物均为无效,撤销整个合同。

  (二)卖方违约时买方的救济方法

  (三)买方违约时卖方救济方法

  货物风险的转移。

  一、风险分担的原则

  (一)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的原则

  (二)国际惯例优先原则

  (三)特定化是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条件

  (四)过失划分原则。

  二、风险转移的时间

  (一)对于需向买方交付货物风险的转移

  1、卖方涉及运输的交货

  2、卖方不涉及运输的交货(买方办理运输)

  (二)对于在途出售货物风险的转移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发价:凡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其内容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有当其发价一旦被接受就将受其约束的意思,即构成发价。

  接受:受发价人以作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对某项发价表示同意接受,即为接受。

  卖方的义务:交付货物、移交有关货物的全部单据、将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

  买方的义务:支付货款、受领货物

  买方违反合同卖方的救济办法

  1)要求买方实际履行其合同的义务

  2)卖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买方履行其义务

  3)撤销合同

  4)自行确定货物的具体规格

  5)请求损害赔偿

  6)要求支付利息

  各国法律有关风险移转的规定

  (一)西方各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1、英国法和法国法:以所有权移转的时间决定风险移转的时间。“物主承担风险”

  2、美国和德国:以交货时间来决定风险移转的时间。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

  1、公约允许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关风险移转的规则。

  2、风险移转所产生的后果

  3、当买卖合同涉及运输时风险何时转移

  4、当货物在运输途中出售时风险何时转移

  5、其他情况下风险何时转移

  6、根本违反合同对风险转移的影响

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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