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国际商务师考试辅导,国际商法第三章代理法

来源:考试大发布时间:2012-10-11 09:46:43

    4、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一、大陆法系的规定:直接代理,间接代理。

  二、英美法系的规定:显明代理、隐名代理、未披露被代理人身份的代理

  5、代理人的义务。

  1、亲自履行(特殊情况下可转托);

  2、按被代理人的意志或利益行事;

  3、代理人应勤勉地履行其代理职责 ;

  4.代理人对本人应诚信、忠实:

  (1)代理人必须向本人公开他所掌握的有关客户的一切必要的情况,以供本人考虑决定是否同该客户订立合同。

  (2)代理人不得以本人的名义同代理人自己订立合同,除非事先征得本人的同意。

  (3)代理人不得受贿或密谋私利,或与第三人串通损害本人的利益。代理人不得谋取超出本人给他的佣金或酬金以外的任何私利。

  5、严守商业机密。代理人不得泄露他在代理业务中所获得的保密情报和资料。但在代理合同终止后,除经双方同意的合理的贸易上的限制外,本人也不得不适当地限制代理人使用他在代理期间所获得的技术、经验和资料。因为根据某些国家关于限制性商业做法的法律这种限制是无效的。6、及时报告委托代理事务的情况和申报并结清账目

  6、被代理人的义务

  1.支付佣金。本人必须按照代理合同的规定付给代理人佣金或其他约定的报酬,这是本人的一项最主要的义务。在商订代理合同时,对佣金问题必须特别注意以下两点:

  (1)本人不经代理人的介绍,直接从代理人代理的地区内收到订货单,直接同第三人订立买卖合同时,是否仍须对代理人照付佣金;

  (2)代理人所介绍的买主日后连续订货时,是否仍须支付佣金。

  2.偿还代理人因履行代理义务而产生的费用;

  3.本人有义务让代理人检查核对其账册;

  4、履行代理合同条款。

  7、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之间关系。

  一、大陆法。在确定第三人究竟是同代理人还是同本人订立了合同的问题时,大陆法所采取的标准是看代理人是以代表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还是以他自己个人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可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一)直接代理。当代理人是以代表身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时,这个合同就是第三人同本人之间的合同,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第三人与本人,合同的权利义务直接归属于本人,由本人直接对第三人负责。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在同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时候,可以指出本人的姓名,也可以不指出本人的姓名,而仅声明他是受他人的委托进行交易,但无论如何代理人必须表示作为代理人身份订约的意思,或依订约时的环境情况可以表明这一点,否则就将认为是代理人自己同第三人订立合同,代理人就应对该合同负责。

  (二)间接代理。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但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而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日后再将合同权利通过另一合同让与被代理人的代理行为。间接代理人又称行纪人。在间接代理行为中,被代理人原则上与第三人在法律上没有直接的联系。被代理人不能仅凭间接代理行为直接对第三人主张权利,只有当代理人把他与第三人所订立的合同中所取得的权利转让给了被代理人后,被代理人才能向第三人直接主张权利。二、英美法。对于第三人究竟是同代理人还是同本人订立合同的问题,英美法的标准是,对第三人来说,究竟是谁应当对该合同承担义务,即采取所谓义务标准。英美法在回答这个问题时,

  区分三种不同的情况:

  ①代理人在同第三人订约时具体指出本人的姓名;

  ②代理人表示出自己的代理身份,但不指出本人的姓名;

  ③代理人事实上有代理权,但他在订约时不披露代理关系的存在。这是英美法特有的制度。

  1、显名代理。代理人在订约时不光表明了自己的代理身份,而且还表明了被代理人的身份或姓名和商号。在这种情况下,所订立的合同就是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被代理人对合同负责,代理人不负合同责。

  2、隐名代理。代理人在订约时只表明代理 关系的存在,没有披露被代理人的姓名或商号。在这种情况下,所订立的合同仍被认为是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被代理人对合同负责,代理人不负合同责。

  3、未披露被代理人身份的代理。代理人在订约时根本不披露有代理关系存在,既不表明自己的代理身份,又未表明被代理人的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代理人得到了被代理人授权,代理人原则上也应当对第三人承担责任。第三人发现了被代理人的存在后,也可以对责任主体进行选择,一旦选定不能更改。

  8、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是指某些代理人在一定的条件下须对本人或第三人承担个人责任,这种代理人叫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1、对本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如信用担保人。信用担保人的责任是在他所介绍的买方(即第三人)不付款时,由他赔偿委托人(即本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2、对第三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1)保付代理人(英美法):代表国外的买方(本人),向本国的卖方(第三人)订货,并在国外买方的订单上加上保付代理人自己的保证,由他担保国外的买方将履行合同,否则,保付代理人负责向本国的卖方支付货款。

  (2)对商业跟单信用证加以保兑的保兑银行:

  (3)运输代理人:如果运输代理人受客户(本人)的委托,向轮船公司预订舱位,他们自己须向轮船公司(第三人)负责。如果客户届时未装运货物,使轮船空舱航行,代理人须支付空舱费。

  (4)保险代理人:凡海上保险合同由经纪人替被保险人(即本人)签订时,经纪人须对保险人(第三人)就保险费直接负责;保险人则对被保险人就保险金额直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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