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国际商务师考试辅导,国际商法第三章代理法

来源:考试大发布时间:2012-10-11 09:46:43

 

  第三章 代理法

  1、代理的概念。是指一方「代理人,又称受托人」按照另一方「被代理人,又称委托人或本人」的授权或法律的规定,代表被代理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2、代理权的产生。大陆法系的规定「意定代理」指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产生的代理。是最常见的一种代理关系,从意定代理的授权对象来看,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代理权的授予既可以向代理人为意思表示,也可以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被代理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权,需要代理人或代理关系中的第三人对被代理人的授权作出意思表示。

  「法定代理」是指被代理人于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为法律行为时,按照法律直接规定由其他人代为进行法律行为的代理。凡不是由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代理权称为法定代理权。法定代理原则上是无偿的。

  一、英美法系的规定,英美法系的代理主要是契约代理,也称委托代理。一般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可以通过协议产生,但在某些情况下,即使被代理人事实上并未授权给代理人,被代理人也受其代理人行为的约束,另外代理关系还可以因事后追认而产生。

  「实际授权」:明示授权、默示授权{由默示而存在的代理权、附带授权、习惯授权}「表见授权」、「职业或惯常授权」、「必要的授权」、「追认授权」

       1.实际授权。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通过协议或合同实际上给予代理人以代理权。

  (1)明示的授权。所谓明示的指定就是由本人以明示的方式指定某人为他的代理人。按照英美的法例,代理协议的成立并不要求特定形式,既可以采用口头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

  (2)默示的授权。所谓默示的授权是指一个人以他的言词或行动使另一个人有权以他的名义签订合同,他就要受该合同的拘束,就像他明示地指定了代理人一样。

  2、表见授权。也称不容否认的代理(agency by estoppe1),是指被代理人虽然没有对代理人加以明示委托,但如果他出于 疏忽,通过其言行使善意第三人合理相信某人是其代理人,有权以他的名义签订合同,且该第三人已基于这种相信改变了自己的经济地位,他就要受该合同的拘束,而不能事后否认某人是其代理人。

  3、职业或惯常授权。是指以某种代理行为为职业的人,如拍卖商、不动产代理人、代理商、律师、合伙人、公司总经理或公司秘书等、其所享有的代理权可以扩大到这类代理人的职业通常所享有的权利范围。

  4.必要的授权。也称客观必需的代理权。客观必需的代理权是在一个人受委托照管另一个人的财产,为了保护这种财产而必须采取某种行动时产生的。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受委托管理财产的人并没有得到采取此种行动的明示的授权,但由于客观情况的需要得视为具有此种授权。这种情况在国际贸易中是时有发生的。

  5.追认的授权。如果代理人未经授权或者超出了授权的范围而以本人的名义同第三人订立了合同,这个合同对本人是没有拘束力的。但是,本人可以在事后批准或承认这个合同,这种行动就叫做追认。追认的效果就是使该合同对本人具有拘束力,如同本人授权代理人替他订立了该合同一样。追认具有溯及力,即自该合同成立时起就对本人生效。

  3、无权代理的形式。不具备默示授权条件的代理、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超出授权范围行事的代理、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无权代理是指欠缺代理权的人所作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1)不具备默示授权条件的代理;(2)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3)越出授权范围行事的代理;(4)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根据各国法律的规定,无权代理所做的代理行为,如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或处分财产等,非经本人的追认,对本人是没有的拘束力的。

  英美法的原则。英美法把大陆法上的无权代理称为违反有代理权的默示担保。按照英美法的解释,当代理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时,代理人对第三人有一项默示的担保,即保证他是有代理权的。因此,如果某人冒充是别人的代理人,但实际上并没有得到本人的授权,或者是越出了他的授权范围行事,则与其订立合同的第三人就可以以其违反有代理权的默示担保对他提起诉讼,该冒牌的代理人或越权的代理人就须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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