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国际商务师考试辅导,国际商法第二章商事组织法名词解释
来源:考试大发布时间:2012-10-11 09:35:05
29、设立合伙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0.合伙的分类:
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
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
显名合伙和隐名合伙
31.合伙企业的设立
(一)合伙人范围
(二)合伙协议
(三)出资
(四)设立登记
32.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一)合伙企业的财产
1、合伙企业财产的概念和范围
2、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①合伙人出资财产部分的性质:
A以现金或明确以财产所有权出资
B使用权出资的
②合伙企业积累财产的性质
3、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①合伙企业财产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②合伙人以其在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③合伙人不得私自转移或处分合伙企业财产
(二)合伙人权利义务
1、合伙人权利:
①财产性权利
②管理性权利。
2、合伙人义务:
①出资义务
②忠实义务
③竞业禁止义务
④谨慎、注意义务
(三)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
2、部分合伙人执行
3、委托第三人执行
(四)合伙企业损益分配:
1、一般规则
2、特别规定
3、公平原则
33.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
(一)合伙人的对外代表权:
1、以所有合伙人都拥有对外代表权为原则
2、执行合伙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企业
3、企业对执行企业事务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
4、执行企业事务构成侵权由企业承担责任
(二)合伙企业和合伙人债务的清偿
1、合伙企业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
①合伙企业对外责任的承担
②合伙人之间债务分担和追偿
2、合伙人个人债务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①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对合伙企业行使抵消权
②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企业中的财产权利
③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或由债权人依法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34、有限责任公司概念: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公司。
设立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五十个以下股东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①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②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③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35、有限责任公司:指股东仅以其出资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而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点: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股东人数受到限制(2-50);不能公开募股;股东的出资转让必须经公司同意;设立程序遵循准则主义。
36、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的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点:典型的资和公司;股票可以公开发行;股东发起人不得少于5人;帐目必须公开;股份公司的管理权和所有权分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