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路成人高考网
首页 > 成人高考 > 成人高考专升本 > 成考专升本民法 > 成考专升本民法辅导

09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继承权讲义十六:继承和受遗赠的接受和放弃

2009-02-23 13:45:18 来源:

 【yuloo提示】继承和受遗赠的接受和放弃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分享到:

育路成人高考网

育路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原创"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育路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本网部分稿件来源于网络,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育路网发布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育路网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育路网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

咨询热线
010-51297401

咨询热线
188-1088-6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