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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工业学院成人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010-05-04 14:59:17 来源:网络

  第一条 太原工业学院成人本科毕业生、专科起点本科毕业生和本科第二学历毕业生的学士学位由太原工业学院授予。

  第二条 成人本科毕业生的成绩、毕业鉴定材料及学位外语考试成绩经继续教育部复核后,凡符合条件者,继续教育部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凡经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本科毕业生,可以获学士学位。

  第四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成人本科生、专科起点本科毕业生和本科第二学历毕业生,可获得学士学位:

  1、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经审核准予毕业,学位课程考试合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优良者。

  2、外语达到山西省学位外语统考合格者。

  第五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学习期间,累计有四次以上(含四次)课程的成绩是经过补考及格的。

  2、在校学习期间,考试违纪者;

  3、在校学习期间,受过校纪处分者;

  4、省学位外语统考不及格者;

  5、学位课程不合格者;

  6、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未达到良好者;

  第六条 申报学士学位手续与程序:

  1、具备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由本人向太原工业学院继续教育部提出申请;

  2、太原工业学院继续教育部负责审查毕业生学习成绩、外语考核成绩。

  3、凡审核未通过的学位申请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4、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者,交纳审查费及学位证书工本费。

  第七条 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要严肃认真,保证质量,公正合理,如果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在申请和审核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一经查出,要从严处理,并上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撤销其被授予的学士学位。

太原工业学院继续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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