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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起点升本科06年大纲新变__法学

作者: 发布时间:2006-03-24 13:45:19 来源:北京考试报
 
 
知识点考察要求提高

  按新大纲规定,2006年专升本法学采取闭卷笔试的方式进行,试卷总分150分,考试时间150分钟。

  试卷内容比例为:总论部分约20%,物权部分约14%,债权部分约26%,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部分约26%,民事责任部分约14%;试卷题型比例为:选择题约40%,判断题约14%,简答题约16%,论述题约10%,案例分析题约20%;试题难易比例为:容易题约30%,中等难度题约50%,较难题约20%。

  对比2005年考试大纲,2006年新大纲变化较多,主要体现在对相关知识点提高了考察要求,考察更贴近实际应用。

  总论

  变化一:对民法概述的相关知识点适当提高了考察要求但减少了知识点的数量。例如,2005年大纲要求了解我国民法渊源的概念及其种类,新大纲则要求掌握民法的渊源和适用范围,对相关知识的考察要求提高;又例如2005年大纲要求了解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或法律规范系统的关系,2006年大纲对此则未做要求。

  变化二:在民法的调整对象章节,新大纲强调了对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的把握,此为新增内容。对2005年大纲中民法的意义、民法典与民法通则、民法与商法、公法和私法等知识点则未做要求。

  变化三:民事法律关系章节新大纲增加了对民事法律关系要素的理解要求,2005年大纲中要求重点掌握支配权、形成权和抗辩权的概念、分类,2006年大纲对此不再做特别要求,但相关知识点依然在考察范围内。

  变化四:对自然人章节及其相关知识点的考察要求提高,新增了若干知识点。删去了对监护的终止知识点的考察要求。个人合伙相关知识点新大纲仅对个人合伙的债务承担做了要求。

  变化五:法人章节新大纲只要求理解我国现行立法和学理对法人的分类,不再要求掌握。对法人制度的历史沿革也不再做要求。

  变化六:新大纲对法人的变更、终止和清算章节的把握要求更细化,并新增了清算的概念和清算中止后的法律后果知识点要求。

  变化七:民事法律行为章节降低了个别知识点的要求,如2005年大纲要求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新大纲仅要求理解。对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环节则进行了知识点的补充和细化。

  变化八:新大纲删去了对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考察要求。

  变化九:新大纲新增了复代理的概念和特征,狭义无权代理的概念、情形和法律后果等知识点。

  变化十:对时效概念及类型,新大纲提出更高的要求即理解,并要求理解诉讼时效的概念、意义及其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物权

  变化一:对物权的概念及其相关的物权法等所做的要求大都提高了一个层次,如2005年大纲要求了解物权的概念、特征和分类,新大纲则要求理解。

  变化二:新增了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结合实际法律知识应用的新知识点。

  变化三:对所有权的学习要求也提高了一个层次,新大纲对相关知识点的最低把握要求为理解而不是2005年大纲要求的了解。

  变化四:把原大纲中的他物权一章节拆解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两章节,强化了对相关知识点的要求。

  债权

  变化一:新增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等知识点,提高了2005年大纲中债的概念和特征知识点的学习要求。

  变化二:2005年大纲中合同法的一般原理章节新大纲修订为合同法总论,对原先相关知识点的要求都更明确和细化,例如新大纲要求对合同的条款,包括提示性条款、格式条款、免责条款等都提出具体把握要求。

  变化三:合同法分论章节对合同的概念与特征提高了学习要求,并要求学生掌握赠与合同撤消的种类。提高了保管合同、委托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知识点的要求,增加了内容。

  人身权

  变化一:提高了人身权概念、特征的学习把握层次。

  变化二:删去了对亲属权和监护权的考察内容。

  知识产权

  变化一:对知识产权的概念和特征的学习要求提高。

  变化二:新增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这一知识点。

  变化三:著作权作为一项重点学习内容,新大纲补充了相关的知识点。

  变化四:2006年大纲现在要求掌握我国专利权三种保护对象的概念、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理解不授予专利权的几种对象及原因。

  变化五:新大纲要求对商标权的无效、被撤消和终止的情形等进行了解。

  继承权

  变化一:2006年大纲要求理解继承的概念和特征,并了解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而这两点与2005年大纲的学习要求层次刚好相反。

  变化二:新增加了遗赠抚养协议的概念、特征及效力的知识点考察。

  民事责任

  变化一: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不再做具体考察要求。

  变化二:新大纲对预期违约、实际违约等新知识点作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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